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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水事微信公众号 | 发文机关: 省水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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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是重要的水利基础设施
报废是水闸全生命周期
安全管理的最后环节
我国水闸大多建于20世纪50~70年代
经过长期运行特别是超标准运用
部分水闸病险严重、功能丧失
亟需报废
为统筹发展和安全
加强水闸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水闸报废工作
3月22日
水利部印发《水闸报废管理办法》
为开展水闸报废工作
提供了具体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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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示意 李竹音 制图
哪些水闸适用报废工作?
01
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渠道、蓄滞洪区和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过闸流量大于5立方米每秒(含)的水闸适用报废工作。
02
过闸流量小于5立方米每秒的水闸可参照执行。
哪些水闸符合报废条件?
01
水闸所在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水利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经过批准调整实施后,水闸功能基本丧失或其原有设计功能被其他工程代替的。
02
遭遇洪水、地震等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修复利用价值的。
03
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经济技术不合理或不具备除险加固条件,采取非工程措施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04
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水闸报废工作实施责任单位报废程序有哪些?
01
开展水闸报废论证。
02
编制并提出水闸报废论证报告。
03
逐级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04
根据批复意见,完成水闸报废处理工作。
05
提出验收申请。
06
通过审批机关验收。
07
在水闸注册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手续。
如何提出水闸报废论证报告?
01
应当根据水闸规模由具有相应水闸安全评价技术能力的单位提出水闸报废论证报告。
02
水闸报废论证报告内容应明确报废的理由、依据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方案。水闸报废论证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合理选择实施方案,解决好经费筹措、人员安置、资产处置、生态保护和修复等相关问题。水闸报废情况复杂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专项论证。
03
小型水闸的报废论证报告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水闸报废应采取哪些相关措施?
01
工程措施方面:原则上应完全拆除水闸,恢复河道(渠道)面貌,修复堤防,落实安全行洪措施和工程安全措施;对于不具备完全拆除条件的,组织安全评估,在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合理保留残留结构并进行安全防护处理;拆闸废弃物应作妥善处理,防止影响河道行洪,造成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或次生危害;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工程措施。
02
非工程措施方面:根据原水闸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由水闸主管部门对原管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不具备完全拆除条件,留有残留结构的,由水闸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及措施;水闸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原水闸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置;河势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水闸主管部门应开展必要的巡视检查,制定应急措施,直到河流重新达到较为稳定的平衡状态;工程技术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移交;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非工程措施。
报废工作所需经费如何筹措?
01
水闸报废工作所需经费,由水闸报废工作实施责任单位负责筹措,公益性水闸报废经费应按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02
水闸报废过程中的设施设备和土地处置等产生的收益应优先弥补水闸报废的工作经费。
03
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非国有资产处置由出资人自主协商解决。
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及审批权限有哪些?
01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闸报废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
02
水闸主管部门、水闸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水闸报废工作的实施责任单位。
03
大型水闸及省级直属水闸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型及市级直属小型水闸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小型水闸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市或县级行政区域的水闸,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04
市、县级水闸报废的审批文件应逐级抄送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05
具有文物属性的水闸报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06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辖的水闸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的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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